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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登打日期 |
檔案 |
| 101-07-24 |
1351001-信01-信託之定義-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101-07-24-10103106040 號 |
許連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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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6-13 |
1351004-信01-信託法第 1、63 條等規定參照,如父母以子女名義為委託 人並以子女為受益人設定自益信託,則該信託財產計入家庭財產,較符合 社-會救助法第 4 條本旨,惟涉及該法解釋,宜由主關機關職權審認。 -101-06-13-10100069250號會救助法第 4 條本旨,惟涉及該法解釋,宜由 主關機關職權審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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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5-17 |
1351005-信01-信託法第 1、25 條規定參照,如將執行環境影響評估相關 承諾事項費用以指定用途信託方式信託予受託人,並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成 立後,將該筆費用財產權移轉予管委會,由該會持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相 關承諾事項,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不無疑義。-101-05-17-1010004219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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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3-03 |
1351006-信01-銀行兼營信託事業,以信託財產持有他公司股份,除依委 託人之指示書行使股東權外,若擔任董監事且指派銀行負責人為執行職務之 代表人時,已符合銀行法第 32、33 條有關利害關係人之限制規定。 -101-03-03-100003861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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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10-25 |
1351002-信0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強制信託制度係為杜絕公職人員利用職權遂行利益輸送或牟取私利而設,僅就部分財產權類別設限,且委託人仍可對處分為指示,與一般民事信託有間。100-10-25-10000243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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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9-28 |
1351272-信12-信託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立法理由在於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法務部 100 年 9 月 28 日法律決字第 100002206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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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9-05 |
1351003-信01-參照信託法第 1 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1 條及第 18 條等規定,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經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後,得否將公 共基金交付銀行信託,宜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立法目的審認 之。-100-09-05-10000143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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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2-09 |
1351272-1-信12-民法第 242 條前段定有明文。關於債權人得否代位終止信 託契約乙節,實務上似認為如符合前開民法第 242 條 規定之要件,即須(1 )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3)債務人已負 遲延責任者,債權人應得代位終止信託契約。另查信託法第 12 條第 1 項本 文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所稱信託財產,實務見解亦認為與信 託受益權係不同之財產權。100年2月9日法律決字第 099070082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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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10-01 |
1351265-信10-有關登記於寺廟名義下之土地及房屋,即屬寺廟所有,至該寺廟之管理人,僅為其代表人,自非該土地及房屋之所有權人;另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既不屬其遺產,且信託登記後受託人僅為名義上之所有權人,故該信託財產不應屬受託人所有,是以,前揭所述情形均不納入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計算範疇。-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97-10-01-09701619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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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5-01-27 |
1351273-信12-信託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 行。但……因處裡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所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包括因修繕信託財產之房屋所 負擔之修繕費或因信託財產所生之房屋稅或地價稅。故信託關係存續 中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受託人不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自 得對欠稅之信託財產強制執行。95 年 1 月 27 日法律字第 095000218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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